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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刑终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崔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新明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刑终字第0028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审被告人)崔新明(绰号:黑皮),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5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6月27日由芜湖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潘祖军,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璜,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新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芜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新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崔新明及其辩护人潘祖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3)芜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权审 判 员 梁 莹代理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舒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