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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马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马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保字第5号申请人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号楼01单元1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守津。被申请人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凛。被申请人马凛。申请人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马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马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玉斌审 判 员  王东坤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