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秦某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秦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金贞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