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仙民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林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林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仙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朱某,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陈金敢、潘碧霞,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林某甲,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甲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有意结为夫妻,并于2013年6月6日达成婚约,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礼金人民币(下同)3万元、金价款1.5万元,另加上金项链一条、手机衣服折价3000元,过门时见面社2000元。之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5万元及一条价值4000元的金项链。被告收取上述钱财后,故意与原告避而不见,无意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及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5万元及价值4000元的金项链一条。被告林某甲没有答辩,也没有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有意结为夫妻。2013年6月6日,双方达成婚约,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礼金3万元、金价款1.5万元,另加上金项链一条、手机衣服折价3000元,过门时见面礼2000元。之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5万元及一条价值4000元的金项链。被告收取上述钱财后,故意与原告避而不见,无意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及共同生活。原告遂以上述诉讼请求诉至本院,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婚约》和证人林某乙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甲双方订婚时给付的礼金、黄金折价款等,均是按农村习俗为结婚而给付的,具有彩礼的性质。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但返还彩礼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是给付彩礼人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被告予以返还彩礼人民币40000元较为合理。原告超过该40000元的部分诉讼请求无理,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朱某人民币四万元;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人民币二百三十元,由被告林某甲负担人民币九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金东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人民陪审员  黄金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智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