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荆州环宇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昊昱光学玻璃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荆州环宇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上海昊昱光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荆州环宇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昊昱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我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88785.43元,缴纳诉讼费8803元,共计297588.43元。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昊昱光学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7588.4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提取、扣留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