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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44号原告吴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润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