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44号原告吴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润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