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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李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9号原告王志军。被告李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诉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