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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志斌与申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斌,申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33号原告张志斌。被告申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斌诉被告申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志斌负担。审判员  张雪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郎妍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