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与王建辉、刘晓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王建辉,刘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4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513405-7,地址:迁西县城关喜峰中路48号。负责人毛东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辉,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罗家屯镇东寨村***号。被执行人刘晓冬,女,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迁西县长城南路民康里康宁小区康宁号*排***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与王建辉、刘晓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久 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少金(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