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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米某,女,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某,男,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雪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