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曹县闫店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