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常青与方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11号原告陈常青,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绩溪县华阳镇。被告方苏,女,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绩溪县瀛洲乡。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常青诉被告方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经调解,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津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