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许占华与张永伟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占华,张永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许占华,女,1980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永伟,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在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原告许占华与被告张永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迎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占华、被告张永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9月12日生一男孩叫张XX,婚后不久双方外出打工,聚少离多,即便在一起双方也是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07年10月因抢劫罪被判刑入狱,夫妻感情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现在提出离婚我有意见,但我对她已无感情,我俩之间因有个孩子留下的只有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西华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永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许占华与被告张永伟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9月12日生一男孩叫张XX,婚后不久双方外出打工,聚少离多。被告于2007年10月因抢劫罪被判刑入狱,现在辽宁省盘锦监狱十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原、被告没有婚前财产,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触犯刑法,被判刑入狱,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男孩张XX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孩子又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庭审陈述抚养费自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占华与被告张永伟离婚。婚生男孩张XX由原告许占华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迎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富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