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扬才与刘相玉、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扬才,刘相玉,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43号原告王扬才。被告刘相玉。被告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扬才与被告刘相玉、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扬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刘相玉驾驶的鲁H×××××/H8H10车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5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对被告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刘相玉驾驶的鲁H×××××/H8H10车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