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治勇与四川宜宾世纪美印务有限公司、李敦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治勇,四川宜宾世纪美印务有限公司,李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陈治勇.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世纪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西郊建新村跃进组。法定代表人:李敦武。被申请人:李敦奎。申请人陈治勇与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世纪美印务有限公司、李敦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宜宾民初字第316号。诉讼中申请人陈治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世纪美印务有限公司、李敦奎的财产12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治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宜宾世纪美印务有限公司、李敦奎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