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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佘敦兵诉耿贤军、江苏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敦兵,耿贤军,江苏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佘敦兵,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彭述贵,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贤军,男,28岁,汉族居,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江苏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白下区,法定代表人:耿贤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敦兵诉被告耿贤军、江苏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敦兵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佘敦兵承当。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