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图富利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富利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安图富利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新合乡。法定代表人刘亚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田蕴生,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洪志,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灾治理项目部副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富利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富利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富利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安图富利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