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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黄廷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廷学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16号罪犯黄廷学,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0)南川法刑初字第0056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廷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不服上诉后,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黄廷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廷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廷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永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