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少群、李小娥、李小英与胡建美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群,李小娥,李小英,胡建美,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罗市村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李少群,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娥,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英,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美,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罗市村村委会。负责人曹财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群、李小娥、李小英与被告胡建美、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罗市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群、李小娥、李小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少群、李小娥、李小英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群、李小娥、李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人民币595元,由原告李少群、李小娥、李小英负担。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喜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