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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范树庆与被告万秀珍离婚纠纷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12号原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