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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君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992号罪犯陈君,又名陈家驹、陈家君,男,1978年6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0月11日以罪犯陈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