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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行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01-16

案件名称

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牛同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牛同喜;韩爱玲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兰行审字第48号申请人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容方,主任。被申请人牛同喜,男,29岁,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韩爱玲,女,25岁,汉族,系被申请人牛同喜之妻,住址同上。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牛同喜、韩爱玲不履行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兰人口征字(2013)第0305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表明,被申请人牛同喜、韩爱玲于2007年10月生育第一胎,男孩;于2012年4月生育第二胎,男孩。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牛同喜、韩爱玲下达了兰人口征字(2013)第0305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各17952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牛同喜、韩爱玲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兰人口征字(2013)第0305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征收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兰人口征字(2013)第0305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审判长  李进良审判员  杨想军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大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