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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桐特确字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军诉孙贵峰买卖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桐特确字00018号申请人王军,男,1980年4月生。申请人张贵峰,男,1974年8月生。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军因与申请人张贵峰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经桐柏县司法局毛集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张贵峰于2014年1月31日前向王军付清所欠化肥款5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尊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文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