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民一终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文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举,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2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举。委托代理人王凤霞。委托代理人张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红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洪光,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举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举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举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汕富物业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上诉人王文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陈明明代理审判员  李 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书 记 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