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坤与赵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赵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140号被告:赵志坚。原告:刘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坚与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坚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晓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