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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指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指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某某。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3)第1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钱款889,50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书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瑞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