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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张某甲之父,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甲,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某乙,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苏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