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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佰武与张宝臣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佰武,张宝臣,张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高佰武,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宝臣,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秀芹,女,37岁,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高佰武与被执行人张宝臣、张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临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宝臣之妻的银行存款130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