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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催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催字第401号申请人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又峰,董事长。申请人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26560799、出票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8日、收款人为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0月1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俊阳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