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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正军。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王曰飞。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正军、被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曰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名王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但因为被告沉迷赌博,致夫妻关系紧张。为此,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最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已有三年。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叶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是好的,我也没有沉迷赌博,是因为原告外面有第三者所以才导致我在外面开棋牌室的。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叶某于1996年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在台州市黄岩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王某乙。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婚生子王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婚初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在夫妻生活过程中都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和交流,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多为子女的利益考虑,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苏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