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和友与被告李锋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友,李锋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刘和友,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被告李锋纲,男,46岁,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和友与被告李锋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