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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和友与被告李锋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友,李锋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刘和友,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被告李锋纲,男,46岁,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和友与被告李锋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