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江X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5061号原告江XX。被告黄XX。原告江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XX,被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1989年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名黄X,1997年,原、被告到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复婚,原、被告于2010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琐事经常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8年开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原、被告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名黄X,其后,原、被告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复婚,原、被告于2010年5月18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于1989年登记结婚,1997年,双方到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本院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摘要》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彼此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婚姻。现夫妻关系虽失和,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并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江XX要求与被告黄XX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