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高某,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陆明辉,福州市台江区求真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郑某,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某银行存款,申请人并提供了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郑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帐号6226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