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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高某,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陆明辉,福州市台江区求真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郑某,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某银行存款,申请人并提供了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郑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帐号6226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