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申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陈海滨、钱成与吴杨凡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海滨,钱成,吴杨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申字第16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海滨。委托代理人:徐志晗。委托代理人:张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杨凡。委托代理人:胡海婴。一审原告:钱成。申请再审人陈海滨因与被申请人吴杨凡、一审原告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1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海滨申请再审称:1、本案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不涉及经济犯罪。一审期间,吴杨凡为逃避还款责任,编造事实向温州市公安局控告陈海滨网络赌博,温州市公安局碍于人情关系立案后却一直立而不查。原审法院仅凭温州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在没有核实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涉嫌网络赌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存在犯罪嫌疑,显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即便本案与陈海滨涉嫌网络赌博案有关,也应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再继续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吴杨凡提交意见认为:1、本案款项属于“倒款”,是陈海滨等人向吴杨凡提供的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款项。吴杨凡曾向陈海滨出具借据,后因输钱而打算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海滨便将借据原件还给吴杨凡。现陈海滨又以吴杨凡欠其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吴杨凡只好在一审诉讼期间向公安机关报案。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要有犯罪嫌疑,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至于是否查实定罪,并非裁定驳回起诉的必要条件。3、本案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至于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钱成没有向本院提交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查陈海滨诉吴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杨凡以其被陈海滨等人骗赌,本案涉嫌网络赌博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温州市公安局予以立案。原判据此认为本案款项涉嫌网络赌博中的赌资,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陈海滨可另行向吴杨凡主张权利。至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与侦查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陈海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海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苗苗审判员 周林环审判员 林丽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黛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