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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初中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现年37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