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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贵枝诉李春连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枝,李春连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729号原告陈贵枝,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0日。委托代理人崔红星,开封市顺河区苹果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刚强,开封市顺河区苹果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连,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9日。原告陈贵枝诉被告李春连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原、被告直接送达了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于2013年10月21日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红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4日经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协议被抚养人李某某(2000年5月22日出生)由被告抚养,但被告疏于关心李某某,不尽抚养义务,被抚养人李某某现在12岁,坚决要求由原告抚养,现请求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春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李春连离婚,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开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经调解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被告李春连直接抚养,原告陈贵枝不承担抚养费,享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原告陈贵枝于2010年春节前将李某某从被告李春连处接走,现李某某一直随陈贵枝在开封市顺河区土柏岗乡张三里村1队居住,李某某愿意随原告陈贵枝一起生活。另查明,李某某生于2000年5月22日,原告陈贵枝撤回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李某某自2010年春节前一直随原告陈贵枝生活至今,李某某已满10周岁,有自主选择随谁生活的权利,且李某某自愿随原告陈贵枝生活,原告要求抚养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贵枝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春连不承担孩子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某由陈贵枝直接抚养,被告李春连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二、驳回原告陈贵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贵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冰陪审员 马兆龙陪审员 崔国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