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民一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民一初字第0015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24日原告以被告外流无下落,财产分割、孩子抚养问题无法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炳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