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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民二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与杨立闯、徐好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杨立闯,徐好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民二金初字第62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代表人张国战,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士芳,男,47岁,汉族,系滑县赵营信用社职工。被告杨立闯,男,30岁,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徐好奇,男,39岁,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以下简称赵营信用社)与被告杨立闯、徐好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营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士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立闯、徐好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营信用社诉称:2012年3月16日被告杨立闯由被告徐好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从我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请求判决被告立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立闯、徐好奇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被告杨立闯由被告徐好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原告赵营信用社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15日,月利率为11.52‰,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2年3月16日《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2012年3月16日被告杨立闯由被告徐好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原告赵营信用社借款20000元,借款后,逾期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立闯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被告徐好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合同偿还20000元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立闯、徐好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立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徐好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立闯、徐好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玉峰审 判 员  王曙光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巧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