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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荣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某(化名陈文浩),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公民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姝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荣某伪造士官证、士兵个人档案,冒充广西军区三级士官,假借恋爱名义,通过微信先后认识辛某、王某某,被告人荣某利用伪造的军人身份获取二人信任后,多次与二人发生性关系,并编造种种理由骗取对方财物,至案发骗取辛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骗取王某某现金0.28万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被害人辛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荣浩的证言、借条、伪造的士官证及个人档案、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荣某的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崔洪栋审判员  刘世龙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