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芳、王泽路。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