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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丘景星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景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潘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00号原告:丘景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华凭、张广辉,该局干部。第三人:潘毅刚。原告丘景星诉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案解决案件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景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丘景星负担。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