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特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蒋夏昕要求宣告刘莹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夏昕,刘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特字第30号申请人蒋夏昕,女,生于2005年6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监护人黄琼英,女,生于1961年4���14日,汉族,农村居民。系蒋夏昕之祖母。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刘莹,女,生于1985年6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系蒋夏昕之母。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蒋夏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夏昕诉称,被申请人刘莹系申请人蒋夏昕生母,被申请人刘莹于2009年6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蒋夏昕之父蒋信全于2009年病故。请求宣告刘莹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刘莹系女性,生于1985年6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原住岳池县顾县镇大坝村2组12号,系申请人蒋夏昕之母。刘莹于2009年6月离家后,一直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及其亲友多方反复查找,仍无音信。2013年9月5日,申请人诉讼来院,要求宣告刘莹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3年9月5��出了寻找刘莹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莹仍无下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莹从2009年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已超过二年,申请人要求宣告刘莹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莹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齐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贵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