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王防旭与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防旭,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89号原告王防旭。被告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诚。委托代理人毛授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防旭诉被告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防旭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防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防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王防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