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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影与宁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影,宁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1155号原告:黄影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影诉被告宁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由原告黄影承担1,850.00元,退回原告1,850.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