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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3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79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姜某某,女,汉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农历5月15日,被告不知何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不履行家庭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索要房子款40000元、衣服款20000元、三金款15000元、大、小盒钱11800元,合计868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姜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对本案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被告离家出走,不履行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索要房子款40000元、衣服款20000元、三金款15000元、大、小盒钱11800元,合计86800元。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难以共同生活。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表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索要房子款40000元、衣服款20000元、三金款15000元、大小盒钱11800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7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相杰代理审判员  李宏智人民陪审员  王凤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