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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与黄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黄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文达路八号之一2楼。组织机构代码:15518347-0法定代表人金云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凌剑,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玉勇,公司员工。被告黄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梅正开,汉族,与黄美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芳芳代理审判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蔡 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