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北法民催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国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北法民催字第00043号申请人周建国,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建国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0800053/94282199,出票日期2013年7月2日,出票人为重庆明天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燕丰压铸有限公司,支付人招行渝北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周建国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周建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可萍代理审判员  张良培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