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徐兴国任独任审判员,于2013年12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徐兴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