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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生。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郑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