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姚某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