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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晃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姚某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艳辉 百度搜索“”